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医院成立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承办本院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院的信息;
(四)对本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院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各职能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对社会和患者公开下列医院信息:
1.医院资质(医院依法执业登记、诊疗技术准入、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重点学科/室的人员情况、工作人员识别标志)。
2.医院环境(医院周边交通情况、医院内部交通情况、各科室位置格局及指示、应急避难)。
3.行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医院服务投诉方式、上级部门投诉方式)
4.医疗服务(各专科专业门诊安排、医院服务时间、门诊主要服务流程、住院主要服务流程、门诊服务咨询、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5.服务告知(患者的病情告知制度、特殊诊疗服务流程、进行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前的告知、进行辅助检查项目前的告知)
6.服务价格(收费查询制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等)
各职能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对职工公开下列医院信息:
1.“三重一大”制度(医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经营管理(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医院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药事管理、财务管理等)
3.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廉政建设)
4.职工关注(职工权益、人事管理、分配管理、医院动态)。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各大媒体、宣传资料、服务承诺卡片等;医院网站、公众号、企业微信、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或投诉接待日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各职能科室公开医院信息的基本程序:对拟公开的医院信息报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医院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职能科室为医院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科室相关的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对应公开的医院信息而未公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十三条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医院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医院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十六条 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纳入年度综合考评项目。
第十八条 各有关科室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院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办公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61-3116803,电子邮箱hbfybj@163.com。
第二十一条 向医院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院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附件: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流程图
附件: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流程图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四条 公开范围和内容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医院应按程序积极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医院的医疗信息:
1、医院资质信息。
2、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和出院患者总费用清单。
7、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8、各类便民措施等。
9、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不予公开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途径
向社会公开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具体网址为http://www.hbfybj.com/)。也可采取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医院企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二)利用门诊、病房以及对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的公
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电子触摸屏进行信息公开;
(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开通24小时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信息;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院内公开
采用医院网站内部公开栏、下发公文、院务公开栏、月工作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医院主动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参照主动公开内容),可以向医院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九条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医院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医院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十二条 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内容
参见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公开形式(参见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时限
定期公开:主要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原则上每年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
适时公开:主要公开临时性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突发事件等。
及时公开:主要公开医院重大事项决策过程、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等。
第五章 附录
第十三条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淮北市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本单位监督投诉电话:0561-3116988
地址: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一站式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35000
第十四条 院务公开牵头科室办公室。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保健院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淮北市妇幼保家院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本院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院编制的《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院网站www.hbfybj.com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办公地址:淮北市长山中路10号查阅。
(二)保健院信息编排体系
保健院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信息分类 |
内容分类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发布文号 |
名称 |
关键词 |
废止日期 |
浏览次数 |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总长度为18位字符。
2.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内容分类。根据信息分类进行选择。
4.发文日期。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5.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6.发布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7.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8.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其中公众认同的俗语至少标注1个。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淮北市妇幼保健院固定场所;
2.淮北市妇幼保健院外网、内网、企业微信、医院公众号等;
3.院区内公共信息专栏、电子触摸屏或电子屏幕等设施;
4.医院开通的咨询或热线电话;
5.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7.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四)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本院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院主动公开以外的院内信息,可以向本院申请获取。本院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淮北市长山中路10号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35000;联系电话:0561-3116803;传真:0561-3116803。电子邮箱:hbfyb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者需填写《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也可以在医院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hbfybj@163.com、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公开信息的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②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我院确定信息内容的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即:要求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等形式提供信息。
我院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保健院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5)医院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医院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信息补正
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院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院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本院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保健院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院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院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本院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院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保健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院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妇幼保健院信息,本院按照所申请公开的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保健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保健院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保健院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院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保健院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保健院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保健院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保健院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保健院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本单位监督投诉电话:0561-3116988
地址: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一站式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350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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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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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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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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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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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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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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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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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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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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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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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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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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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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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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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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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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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 内 容 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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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若本院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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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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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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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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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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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不申请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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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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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妇幼保健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及时发布、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负总责;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业务领域的第一责任人,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稳妥、及时发布准确的医院信息。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本科室、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填写信息公开申
请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公开。
(二)以医院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院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我院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院务信息的;
(二)不依法履行医院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医院信息内容、医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医院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医院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院设立信息公开监督举报邮箱hbfybj@163.com,监督举报电话:0561-3116988。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是医院一站式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热情诚恳,并认真地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医院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相关科室准确一致地发布医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医院医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各科室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信息科室应当与有关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科室发布的医院信息准确一致:
(一)科室发布医院信息前,知道该医院信息涉及其他科室的;
(二)科室发布医院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但相关科室已发布的医院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 通过医院信息发布协调,各科室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医院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医院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医院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涉及科室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科室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科室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科室参加协调。
第六条 相关科室对医院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医院信息内容可以根据科室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科室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科室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 科室之间开展本办法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各相关科室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医院信息的能力。
第九条 科室发布医院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医疗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个人隐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
等医院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科室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上级部门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医院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院各科室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医院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全面做好医院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院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院务信息,在公开院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院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院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由提供信息部门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一般信息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须公开的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发布。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请上级部门审核,以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五条 院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和不良后果的信息。包括: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明确标识为“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然没有明确标识机密和绝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其它公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超期的密级信息,如果拟向社会公开,按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科室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如果认为应当保密,要提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不予公开的结论性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公开的院务信息中,如果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上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科室要相应建立院务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国家《条例》或不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党纪、政纪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掌握院务信息公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范围:医院各科室。
第三条 医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负责依法行使院务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第四条 各有关科室按照《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年每季度开始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院务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条 数据暂缺不详的请“空格”,无数据的请填“-”。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取意见是指本院采取公示、调查、论证、座谈、听证、征集意见等方式向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传递决策事项相关信息,获取对决策事项反馈意见的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办公室或业务承办业务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息通过淮北市妇幼保健院网站或市政务公开网发布,也可以采用图片展示、通告等形式进行发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的业务科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依据和资料,如法律、法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形成和论证过程;
(五)涉法事项,应提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承办的业务科室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形成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查阅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淮北市幼妇保健院信息公开查询点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主动公开的院务信息查询渠道、程序、方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提供信息查阅引领服务。“淮北市政府政务公开”的信息浏览和检索服务。
第四条 提供淮北市幼妇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和意见投诉的办理以及结果查询。
第五条 收到淮北市幼妇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淮北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意见投诉后,能够当面答复的,查询点工作人员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面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书。
第六条 淮北市幼妇保健院落实专人负责,要主动、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指导群众上网查询,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查询群众,并负责查询点设备的维护及管理。查询点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提供信息查阅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明用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规范办理业务,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快建设服务型事业单位的步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医院各科室。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院务公开领导组织的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公开内容。是否按照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目录规定的具体内容,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
(四)监督保障。院务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第三条 考核形式
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院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科室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考核评议的结果运用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
次。
考核结果作为医院评选进行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舆情回应制度
第一条 舆情监测收集。健全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淮北市妇幼保健院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传统媒体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的舆情监测体系,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医院工作的疑虑,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二条 应对处置。按照把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结合起来的要求,建立完善全方位的综合防控体系。涉事单位责任主体,通过网下实际工作,及时妥善处置院务舆情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处置不及时、应对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问责。规范处置流程,健全院务舆情受理、转办、反馈机制,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第三条 公开回应。健全院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医院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回应以事实说话,实事求是。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快速传播院务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
第四条 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医院
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发挥舆情在传播院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强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将院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院务公开考核。要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编制、发布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条 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医院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上年度的《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医院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医院门户网站公布上一年度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五条 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院务信息情况。
1.年内医院在主动公开院务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院务信息的总数量、各类院务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3.院务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院务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院务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院务信息的数量;
4.公开查阅场所查阅院务信息的人数和医院门户网站中院务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院务信息情况。
1.年度内本院依申请公开院务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院务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2.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3.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院务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院务信息免收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受理关于院务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医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
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院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医院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2.年度内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3.年度内院务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以及从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科室,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由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提高认识,夯实开展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思想基础。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意义重大,势在必行,相关人员尤其是信息员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责任心,按照责任分工,在我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努力把公开工作夯实做细,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将各项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完成时间、工作质量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的科室和个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中,注意加强请示汇报,加强信息反馈。
三、要注重外部监督,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要自觉接受办事对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收集各类建议和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院的公开工作。
四、健全机制,加强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照工作目标要求,发挥主观能动性,动脑筋、想办法,解决承办过程中的难题,在时间上有保证,在任务上有要求,在措施上有力度,在效能上有监察,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工作不利,或者未能按照进度完成院务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责任要追究到个人。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院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院务信息,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依托淮北市人民政府对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规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八)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信息;
(九)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向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率低、排
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
导的责任。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至二十八条执行。
(三) 不予公开。
1.《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县(市、区)政府办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院务公开负责机构,在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医院政策和医院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医院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出台医院规范性文件,以医院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各科室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三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科室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公开平台。医院门户网站是本单位规范性文件、以医院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淮北市政务公开网公开。
第五条 职责分工。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跟进与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 工作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科室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科室在起草以医院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目标、主要内容、创新举措、下一步工作考虑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院办公室。
(三)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院领导审签。对需提请上级部门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审议。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科室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医院网站进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
第七条 队伍建设。各科室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八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院务信息公开目录,作为院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妇幼保健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及时发布、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负总责;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业务领域的第一责任人,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稳妥、及时发布准确的医院信息。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本科室、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填写信息公开申
请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公开。
(二)以医院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