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途径(投诉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受理
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接待患者诊疗过程中的投诉、意见和建议。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要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具体细则
(一)医院各科室、职能部门应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与本科室、职能科室相关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接待,尽可能当场协调;对于复杂或涉及其他部门问题,接待人员要主动引导投诉人到一站式服务中心。
(三)一站式服务中心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倾听投诉人意见,准确记录以备核实相关信息,耐心告知问题处理流程,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四)一站式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五)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1.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2.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3.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4.其他不属于投诉范围内的投诉。
(六)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接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保卫科。保卫科负责引导投诉人文明投诉,对违法或过激行为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一站式服务中心对院内工作人员反应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和对接,及时处理、反馈。
(八)对于患方提出的因医疗行为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患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投诉转入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三、基本要求
(一)一站式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室,配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录音录像资料存档备查。
(二)投诉接待处理:设置对外投诉受理电话0561-3116988,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专门接待患者诊疗过程中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三)一站式服务中心对于所受理的(患者、院内工作人员)投诉、意见和建议要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并详实记录反馈结果。
(四)一站式服务中心对被投诉科室发放整改通知书,被投诉科室要在接到整改通知书1周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
(五)一站式服务中心要对投诉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开展典型案例讨论,总结问题所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每年定期召开防范纠纷相关的培训或会议,改善服务水平,提升患者满意度。
四、投诉处理
(一)投诉被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投诉情况纳入被诉人绩效考核体系。一年内经核实的有效投诉中,被投诉至市长热线、行风热线、卫健主管部门或12320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扣除被投诉人100元当月绩效,第三次及以上给予扣除被投诉人200元当月绩效处理;被投诉至本院职能部门的,被投诉一次批评教育,被投诉二次的扣除投诉人50元当月绩效,被投诉三次及以上的扣除被投诉人100元当月绩效,并通报批评。重大纠纷或影响比较大的投诉,被诉科室或被诉人的处理由院委会讨论研究处理。造成医疗纠纷的,按医院相关文件处理。
(二)除经济处罚外,有效投诉还与科室、个人的评先评优挂钩,作为当年度评先评优考核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年度被投诉至市长热线或行风热线的,取消科室评先评优资格及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被投诉至卫健主管部门或12320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被投诉至本院职能部门的,当年累计被投诉三次的,年度个人考核不合格。
(三)投诉被核实为有效投诉的由一站式服务中心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投诉情况,经分管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五、投诉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