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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妇幼保健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1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1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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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妇幼保健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及时发布、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负总责;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业务领域的第一责任人,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稳妥、及时发布准确的医院信息。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本科室、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填写信息公开申

请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公开。

(二)以医院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医院院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